故意杀人罪“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”

从2020年12月杨徐邱服刑完毕获释后,在等待重审的几年间,他在小儿子邱云波的陪护下,多次从永平县前往大理,到州中院和州检察院询问开庭时间。

承办该案的法官和检察官均向他表示,作为该案的办案主体,无论是大理州中院,还是州检察院,都想积极推进这个案子,没有故意拖延开庭。但该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,要开展大量补充侦查等工作。

李某某的丈夫张兴良也非常关注该案。他告诉《中国新闻周刊》,他家和杨徐邱一家没有什么过节,也从没有听说李某某与杨徐邱有不正当关系。“我只希望该案重审后,有一个公正的判决,如果杀人者不是玉中,警方就要尽快抓到真凶。”

经过漫长的等待,2024年9月4日,大理州中院对杨徐邱案进行宣判。

在该案故意杀人罪部分,法院再审查明,杨徐邱作案时机不符合常理。根据其供述,案发当晚,他去找李某某,路过某小卖部时见到了张兴良在该处闲玩,在张兴良随时可能返回家中的情况下,杨徐邱还强行要在李某某家与之发生性关系,遭到拒绝后将李杀害,其作案时机选择不符合常理。

大理州中院还认定,杨案的“匿名信”内容真实性、可靠性存疑。匿名信非案发后第一时间取得,来源、动机不明。匿名信书写人员至今未能查明,该证据仅为线索而不能证明杨徐邱作案。

该院认为,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,除了杨徐邱的有罪供述外,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其作案,其有罪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情况、尸检情况多有不符,且无合理性说明;原指控认定的作案工具不能确认与杨徐邱的关联性;在案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。法院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

不过,法院还表示,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强奸金某某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。判决杨徐邱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(已执行完毕)。

事实上,在8月27日开庭时,公诉人就强调,杨徐邱在“金某某被强奸案”中,证据确凿,事实明确。为此,杨徐邱的辩护人和公诉方重点就该案的强奸罪部分进行了辩论。

判决书提到,无杨徐邱强奸金某某的生物痕迹性证据,“本案追诉时距离案发已久,已不具备生物痕迹性证据收集的条件,且依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杨徐邱强奸事实成立”。

案件有一个客观性证据,是金某某右胸部的一处明显瘢痕。按照证言,是杨徐邱在强奸金某某过程中持刀捅刺的,作案工具木柄尖刀当年已作提取并经杨徐邱辨认、确认。

北京观韬中茂(南京)律师事务所律师仲若辛认为,金某某右胸部的瘢痕是强奸罪案中的唯一客观证据,但其可由多种原因形成,要结合其他证据,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