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12月19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,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。此后,正在监狱服刑的杨徐邱,被关押至大理市看守所。他也从一名服刑了20多年的罪犯,再次变成被告人。

云南省高院并未直接开庭审理此案,而是于2020年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,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州中院重审。当年12月9日,经过多次减刑,杨徐邱服刑完毕,被释放。至此,他在看守所和监狱的时间,总计约有27年半。

结束刑期的杨徐邱,因还是被告人身份,在其获释的同日,大理州中院对其下发了监视居住决定书,其被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永平县县城的一处公租房内。直到2022年6月8日,大理州中院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。

75岁的杨徐邱拄着拐杖从法院走出。

失踪的“作案工具”

云南省高院将杨徐邱案发回大理州中院重审后,大理方面多次开展杨徐邱案的补充侦查工作。大理州检察院、永平县检察院、永平县公安局等相关人员,多次查找该案凶器去向和匿名举报信来源、走访案发现场、对杨徐邱做讯问笔录、对当年办案人员做了询问笔录等。

不过,作为重要的物证,“村妇李某某被杀案”的作案工具(匕首、锄头),迟迟未能查到。

在案件材料中记载,永平县公安局曾表示,两把匕首留在了永平县检察院。2020年11月,永平县检察院回函永平县公安局时称:“我院认真查找了杨徐邱案作案工具(两把匕首),经清点我院保存于涉案财物保管室的涉案财物、档案室存留的物品,未发现杨徐邱案的作案工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