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徐邱后来说,他的有罪供述,都是根据办案人员的问话,被迫编造出来的,“我说杀人用的时间是10分钟,公安说时间不够,我就改口说是半个小时”。

杨徐邱称,他刚被抓走时,在派出所,办案人员还把从他家找到的一把杀猪刀丢在他旁边,问他是不是用这把刀杀的人,他被迫承认了。在派出所住了两个晚上后,他被送进了永平县看守所。在看守所,办案人员又让他改口承认是用匕首作的案。

曾担任杨徐邱辩护人的律师范晓媛称,案卷材料显示,杨徐邱对作案凶器的供述并不一致,其最早供述是“自家打制的杀猪刀”,后又说是“铜壳的匕首”,及“钢板锄”或“铁板锄”。

杨徐邱称,阿稳遇害的当晚,他在家忙着修拖拉机,一直没有出门,其妻子、儿子和女儿也均在家。当晚,还有一个叫赵王义的篾匠在他家留宿过夜。“赵王义可以证明我在家未出门,不存在作案时间。”

不过,《中国新闻周刊》注意到,1993年7月5日,赵王义在询问笔录中陈述:“杨徐邱吃完晚饭后,曾出去了一个来小时。”

因赵王义早在2012年10月就去世,相关情形已无法向当事人求证核实。

大理州人民检察院。摄影/本刊记者 周群峰

从“罪犯”变回“被告人”

1994年,大理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,该院认为,杨徐邱杀死李某某,卷内有报案记录、匿名信、现场勘查笔录、尸体检验笔录等证据证实,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、情节等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。

法院还认为,1986年杨徐邱强奸金某某,卷内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、提取物证等笔录、辨认笔录、证人证言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及活体体检照片等证据证实,被告人杨徐邱供述强奸金某某的犯罪事实、情节等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。

同年4月28日,大理州中院作出原一审判决: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杨徐邱不服判决、提起上诉。杨徐邱当时的辩护人周平指出,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“缺乏直接证据、缺乏科学依据”;指控其强奸金某某,则是在双方邻里纠纷打架斗殴时告发的,仅是“怀疑有此事或者通奸”。

同年6月10日,云南省高院做出二审判决。该院审理认为,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定罪准确,审判程序合法,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,原判量刑偏重。据此,依法判决撤销大理州中院的一审判决,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在该判决书中,只是笼统地提到“鉴于本案具体情况”,未予以详细说明。被改判死缓后,杨徐邱仍然不服判决,提出申诉。

1998年11月11日,云南省高院驳回了杨徐邱的申诉。杨徐邱又以“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”“不具备作案时间”等为由,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。